为认真履行非煤矿山安全国家监察“督政”主责主业,进一步规范“督政”工作行为,近期,重庆局制定出台《监督检查区县政府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全流程管理办法(试行)》,强化“督政”“一件事”全链条管理。
《办法》着力构建“计划督政”与“日常督政”“即时督政”“机动督政”相结合的“四位一体”督政工作体系,建立领导带队、专人主办的督政工作机制,落实督政责任人,强化督政闭环管理。
《办法》规定了包括召开预备会、发送告知函、抽查检查矿山企业和区县政府及其涉矿部门、发现问题隐患的处置、召开监督检查反馈会等督政实施步骤,以及加强和改善矿山安全监管工作《建议书》或《建议函》的相关制作要求。
《办法》明确了对检查发现矿山拒不执行监察现场处置决定,属地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严重不力、存在区域性突出问题长期不解决或反馈监察建议时提供虚假情况等,应对区县政府、有关部门进行约谈或向市委、市政府进行专报的相关情形,并建立督政工作季度定期评查机制和向上级定期报告机制。(监察处 刘建生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