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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重庆局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企业矿长、总工程师安全风险管控能力评估的通知
来源: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重庆局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: 2023-03-10 15:40:37

各区县(自治县、经开区)矿山安全监管部门:

为进一步提高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水平,推动非煤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,根据《安全生产法》第四条、第二十一条、第二十五条、第四十一条规定和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》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》《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〈重庆市非煤矿山安全培训专项检查实施方案〉的通知》等文件要求,经研究,决定开展矿长、总工程师安全风险管控能力评估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
一、评估范围

全市地下矿山企业矿长、总工程师;露天矿山、尾矿库企业主要负责人、专职技术人员(以下统称矿长、总工程师)。

二、评估方式

(一)评估安排。按照“逢查必评”的原则,每一次对非煤矿山企业监管监察执法均将矿长、总工程师安全风险管控能力情况纳入检查评估的内容之一,列为“规定动作”。

(二)评估方式。通过“听、看、查、问、考”(听取汇报、查看现场、抽查资料、现场抽问、考试测评)等方式,对标对表逐项按照“好”“一般”“差”进行单项评估,并在单项评估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估,动态掌握“两个关键人”(矿长、总工程师)依法履职尽责情况,推动提升安全管理水平,实现矿山企业安全发展。

三、评估内容

(一)专业能力

1.矿长、总工程师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情况。

2.建立健全矿长、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,熟知《安全生产法》规定的矿长、总工程师安全职责情况(《安全生产法》第二十一、第二十五条)。

3.矿长、总工程师学历、专业及矿山从业经历情况。

4.组织制定和实施本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等制度,定期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议情况。

(二)风险管控能力

1.熟知本矿山企业重大安全风险和管控措施情况。

2.矿长或总工程师每月至少召开1次风险分析会,对矿山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有效性进行分析,及时补充完善风险管控措施情况。

3.矿山从业人员熟知本岗位安全风险,熟悉安全操作规程,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,了解应急处置措施情况。

(三)隐患排查治理能力

1.制定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情况。

2.按照“五定”原则,整改消除监管监察部门下达文书载明的隐患,杜绝隐患重复出现情况。

3.每月对照《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》,组织开展全面排查,并形成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情况。

(四)矿级领导下井带班情况(地下矿山)

1.建立并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情况。

2.制定矿领导带班下井月计划,并在办公楼及矿山井口进行公告情况。

3.矿领导按规定带班下井,并填写下井交接班记录情况。

4.每月带班下井完成公示情况。

(五)否决项

1.未配备专职矿长、总工程师的。

2.矿长或总工程师不掌握本矿山企业重大风险情形及管控措施的。

四、结果运用

(一)综合评估为“差”的,在监管监察执法文书中予以载明,责令矿山企业调整矿长或者总工程师。

(二)矿山企业在未重新配备专职矿长或总工程师前,不得组织生产建设。

五、有关要求

(一)各非煤矿山企业要落实“安全第一、预防为主、综合治理”的安全生产方针,强化企业主体责任,压实矿长、总工程师“两个关键人”安全责任,推进“一统四抓”,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、双重预防体系、安全技术体系,推动安全治理模式向超前预防转型,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,以高质量安全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。

(二)各非煤矿山企业矿长、总工程师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,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,提高风险防控能力,定期梳理分析本企业存在的重大风险,关口前移、超前防范,抓重点、抓关键、抓方法,杜绝“草台班子”“挂名矿长”“木偶总工”,努力推动非煤矿山“零事故、零伤亡”目标的实现。

请各区县(自治县、经开区)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各非煤矿山企业。

 

附件:矿山企业矿长、总工程师安全风险管控能力评估表


 

 

 

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重庆局     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

2023年3月3日